2012年3月31日 星期六

可能的討論方向

都更法的立法緣由:

但為了社會的穩定與開發,我們(至少,我們的先人)希望不要因為少數人的不配合而導致社會無法發展。先不論這發展的意思是什麼,這樣想以後,我們就賦予了政府一種權利:為了眾人的利益,可以立法限制少數人的權利(請參考憲法條文)。也就是說,我們可以按照法律,限制一些人的財產權。〈都市更新條例〉就是這種法律。

多數決的限制性:

在一個國家裡,我們的多數決原則無疑地是有限制的。譬如,我們今天不能集結台北市民的95%,要求不到5%的全台北市政府的官員將他們的財產全部充公,這是很顯然的。但我們能夠透過多數決決定我們的首長、修改憲法、罷免首長。其原因,粗淺來說,並不是再於多數決的「少數服從多數」原則,而是在於「平等」和「自由」原則,也就是說,在於權利的平等原則。多數決並不是一個基本原理,而只是一個必要作法。他不是目的,只是一個手段。民主的價值卻只能是在平等與自由這兩個目的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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